顾名思义,“乡村创业促进法”只对农村有效,对城市无效。
它的立法主旨是贯彻中央“多予、少取、放活”的6字方针,落实3个中央“一号文件”和“非公经济36条”。立法的指导思想是“放小不放大,管大不管小”,城市可以对农村设防(农村产品卖到城市,接受城里的检测),农村对城市不设防(城市的产品卖到农村,畅通无阻),核心是一个“放”字;其目的和意义在于“放活”,通过放开,搞活农村。也就是说,对乡村,可管可不管的就不?管或少管,因为村庄太小,农民太弱了,像金融、土地、医疗、工商、税务、技术监督、文教、卫生等都可以放开。
笔者抛砖引玉,建议“乡村创业促进法”包括如下内容:
(1)税收
对从事农副产品加工业的农村企业,不再征收增值税,减半征收所得税,其他行业可以像香港那样,只收所得税(也就是说,企业赔了钱不交税,赚了钱才交税);年销售额100万以下的小企业,不再征收所得税。因为新的个税法规定,个人所得税以1600元/月为起征点,年销售额100万的小企业,纯盈利大约10%,也就是10万元,相当于一个5口之家在税法起征范围以内的正常收入。反观我们现在搞的农业产业化,龙头企业免税,龙尾企业纳税,也就是说,挣钱少的在纳税,挣钱多的反而不纳税。这是非常令人费解的。
(2)工商
村里面以家庭为经营主体的家庭企业,应视同自由职业者,可以不要求登记、申报、注册;村以上、乡以下、年销售额50万以上的企业及规模在5人以上的企业可以要求申报、备案;年销售额100万以上的企业可要求严一些,登记、注册、备案也就行了,但要允许先开张;县级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可以在全国通用;凡国家法律、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投资经营领域,农民都可进入,改审批为登记备案制度。
(3)金融
中央连续出了3个“1号文件”,还有“非公经济36条”,其中都提到了“在农村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金融组织”。但政策已经出台3年了,全国几乎没有一个成功的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农村金融组织浮出水面,原因是没有生存的空间。我们的《银行法》及金融法规规定:经人民银行批准、实缴资本五千万以上者可以开办农村合作商业银行,拥有两个亿资金者可以开办私人银行。这个门槛太高,限制的是农村的金融流通。这样的金融组织在农村是极难产生的。在农村,每个家庭都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,如果金融能够放开,人人都会懂金融,家家都可出老板。现在农村没有金融,没有自己的造血机制,创业的活力和潜力就无从谈起。
因此,“乡村创业促进法”应对农村金融做以下规定:1、对村里以家庭为单位的金融活动完全放开,甚至不必登记、备案、注册。因为村庄社会是“低头不见抬头见”的熟人社会,一个村子里不会有什么金融风险,即使有,这种风险也应该让农民自己承担,减少政府压力;2、两个村以上、乡以下的农民金融活动组织或社区合伙、合作金融组织需要登记、备案、注册;3、乡以上已成规模的达到一定数额的金融组织要接受监管。
(4)土地
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不覆盖农民的。但是生在农村,是一个农民,就应该天然地有拥有土地权利。每一部法律都不能违背《宪法》,《宪法》要保障人权,保障农民作为一个集体拥有土地的所有权,根据宪法的精神,农民,无论是作为个体还是作为集体,最基本的权利就是拥有土地,拥有生存的权利。但是现在城里人可以用身份证贷款买房,可以用住房作抵押贷款,农民却不能用自己的房子、土地去抵押贷款。无论集体或个体都没有这种权利。农民也是国民,农民的财富也是国民财富的一部分,也是人民币的基础,可是中国的银行不承认。如果农民的身份、农民的土地、住房,也能在银行里抵押,那么农村也不缺资金,也可以发展。
农村的土地应该分为两种,一种是农业用地,一种是非农业用地。农业用地可以暂时服从《土地管理法》的规定,不变动(前途是国家所有,农民永佃;但可以考虑让荒山、荒地、沙漠先行一步,放给私人经营,搞永佃权),非农业用地应该放开。比如:村里的闲散地、空心地既然归农民集体所有,也应该允许农民集体收回来搞二、三产业,由村民委员会自己做主,不需申报、审批;如果是几个村联合开发荒地,则实行备案制;项目较大的要接受监管;农民的宅基地,二、三产业用地则视同城市住宅(70年)用地,可以抵押、贷款,进入流通领域;支持乡镇建开发区,为村庄合并打下基础。
(5)医疗
目前,一方面是广大农村缺医少药,一方面是医科大学毕业生找不到工作,甚至在家卖糖葫芦。一旦放开农村医疗,这种矛盾可望大大缓解。“乡村创业促进法”可以规定:凡是取得正式医师执业资格的,允许在农村自由行医,不需申报、备案;乡以下的诊所只需申报、备案;乡以上的社区医院要按规定登记、注册,接受监管;村里要搞合作医疗,10户农民为一个合作单元,组成合作医疗,国家的医疗资源以医疗券的形式直接按人头配置到合作单元,农民患重病时由合作医疗先行支付,后经村委会证明,可到县财政报销,报销范围50%~80%,实行报销事后监管。对农民的合作组织给予信任,如果出现问题或诈骗行为,以《民法》和《刑法》论处。
(6)教育
民办教育不再审批。国家可以考虑用“教育券”的形式把教育资源配置到每个学生头上,政府只管公办的学校,让民办教育自由竞争,把择校权交给学生和家长。
(7)生猪屠宰
80年代,政府鼓励农民贩猪、宰猪,90年代,生猪要“定点屠宰”,农民办起来的生猪“一条龙”全垮了,无处索赔。至今生猪屠宰还是垄断经营。“乡村创业促进法”规定,城市里可以继续搞“定点屠宰”,但对农村应该放开,让农民可以自由杀猪,在乡村销售。其他牲畜也不限制。
(8)化肥、籽种、烟草、食盐等物资经营
现在的乡村,计划经济体制的配套机构还顽强地存在着,化肥、籽种、烟草、食盐等物资经营仍然没有完全放开,应该放开经营领域,管住生产领域。如果这些领域放开,让农民自由进入,自主经营,农业产业化的各环节也会进入良性循环。
(9)文化卫生
农村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,村级完全可以放开;村以上、乡以下可以要求登记备案;乡以上可以要求审批、监管。
(10)丧葬
现在,一些地方民政部门将“准入审批权”转化为“经营独占权”,垄断了殡葬,把原本带有公益性质的殡葬服务行业变成了暴利行业,致使骨灰盒比大彩电贵,墓地比商品房贵,老百姓连人都死不起。为了消除社会的不和谐因素,应当允许农民进入殡葬服务行业,允许社区、家族自办公墓,按8‰的年死亡率计算,30万以上人口的县域最少有2个丧葬场所,打破垄断,促进竞争。
(11)运输
农村的个体运输行业应该放开,异地运输到有关部门备案即可,交通局、公安局不应设置太多条条框框进行限制,出现问题具体对待即可。
(12)技术监督
允许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先投放市场,然后再去抽检,只要合格,马上批准,这比先批准再投入生产、销售更有利于打假。也就是说,技术监督局应该是事后监督,而不是事前监督,技术监督局不必懂得所有技术,完全可以让市场来监督。而且,技术监督局的事先检验“只对来样负责”,起不到监督作用,也不能给企业和消费者承担责任。
……
另外,在农村创业的人们都深有体会,像技术监督局、工商局、土地局、卫生局、农业局、林业局、畜牧局、水利局、环保局、交通局、公安局等部门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职能交叉问题,或明或暗给企业增加了很多负担,大大提高了创业成本,抑制了农民的创业愿望和潜能,应改为合并执法;目前各职能部门的收费票据80%是服务咨询收据,上交财政的票只占20%。依照《宪法》,国家对公民和法人只有依法收税的权力,而没有税外收费的权力。为避免执法部门依仗权力收费,可以在工商、水利、卫生、土地、技术监督等部门研究实行“费改税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