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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法无定法是法,法有定法是律”

    中央电视台2007年5月23日报道:广东省东莞市法院日前开始尝试赔钱减刑,对做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从轻处罚,日前宣判的一起抢劫杀人案,三名被告即以五万元赔偿获判死缓。这项措施被质疑“有钱人犯罪受到的处罚将比没钱人轻”。

    由可能的死刑到最终的死缓,法院以经济损失赔偿作为量刑的参考因素,是否超出了法律的范畴?有钱人犯罪承担的刑事责任就可轻于没钱人吗?

    据说,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以致获得刑事减刑的判例,在东莞两级法院已超过30起。此举引发了广泛的争议。

    孙大午看到杂志上对东莞法院赔钱减刑的报道,兴致勃勃地把杂志拿给秘书们看。大家议论了一晚,成果是一段零零碎碎的大午说“法”——

    由这个事情,我想到了法无定法是法,法有定法是律。法自理出,理自事出,法的精神是维护理,律的精神应该是维护法。你们看,所有制定的成文法律都是在维护理。律是死的,理是不变之常理。比如杀人偿命、欠债还钱就是理,那么杀人如何偿命、欠债如何还钱就是法了。也就是说,法无定法才是法的精神,法的精神是活的。

    既然法无定法为法,那么就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律条。如何偿命?比如服毒、腰斩、杀头,都是偿命,欠债还钱,可以用东西抵偿,也可以用钱还。如果司马迁有钱,就可以免除宫刑,这样,法就是活的了。

    现在法有定法,形成了律,比如抢劫犯杀人要以命抵命,交通肇事就可以赔偿钱。这个律条对不对呢?受意识形态影响,受时代影响,在取消死刑的国家,可以判300年监禁。他们用这种方式来惩治犯人,并没有违背杀人偿命的常理,圈死他也是在让他偿命。

    在我们国家,杀人偿命就是在维护理。虽然受害人可以提起民事赔偿请求,但如果判杀人者死刑,又无处索赔。本案中死者家中还有三个孩子,这样让杀人犯赔钱免死比较合适。如果按律条衡量,他必死无疑,但是通过赔钱减刑,这个法就用活了。这是符合法的精神的。偿命,怎么叫偿命?分解到怎么一个度才是合理的?生命无价还有价,所以,应该照顾理的精神,用你创造的价值或者你的亲友创造的价值来补偿你的生命。那么有钱人就可以随便杀人了?不,还是要有个度,应该有个最低量刑,用你以后的生命能够创造的价值和你以前创造的价值来衡量抵偿。

    古代和现代的发达国家,都在遵循这种法的精神,惟独在我们国家,尤其在近现代几乎全取消了。金钱在我们面前失去了价值。这样我们就只剩了律,没有法了。把杀人犯砍了头就两清了,至于被害人以后怎么办,就与法院无关了。

    在西方,法的精神是修复这个社会所受到的伤害,而我们是通过对凶手的惩罚来警戒社会,维护王权。所谓“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”,“同罪”恰恰是律的精神,而不是法的精神,曹操“割发代首”才是法的精神。所以我们国家有儒家,却没有出现过真正的法家。王法,不过是王的意志。真正的法家必须是对权力有制约,对权利有保护,所以中国历史上,根本就没有过法家。中国历史上所谓的法家,不过是律家,他们把法变成了铁律,不是在修复这个社会的受到的伤害,而是用不同的既定的方法来惩处为害者。如果为了维护被害者,就不单用律条来裁度,而是视不同情况,把为害者罚为奴隶,让他倾家荡产,判他流放,都可以,人可不死,但是罪无可恕,为什么非得砍头?砍头只会让被害者得不到任何补偿,受到更大的损失。

    说到惩罚为害者,让他付出的代价是他所有的亲友都要受到连累,这个教育意义是非常大的。

    我们现在还停留在同态复仇、血亲复仇的阶段,认为只有生命与生命是等价的。儒家才是真正的法家。仁、义、礼、智、信是儒家精神,也恰恰是法的精神。小孩给大人敬礼,大人给小孩点头,就说明礼法源于理。礼法的精神是世界相通的:西方人见面用右手握手,意思是把枪插地、剑入鞘;道家作揖左手压右手,意为以善制恶;佛家合十意为两手都是空的;藏族人见面,两手摊开,手心向上,表示坦诚相待。人类的文明是相通的,礼法多样,只有向善这一条是相通的,这就是自然之理,所谓道法自然。

    国家应该不计成本维护法的精神,你贪污一块钱,我拿十万元来追究你。我们要加大社会成本,不计成本,关他300年,对他的亲人的教育意义更大,对他更残酷。

    如果我说对了,这就是法的精神。我觉得弄清这个,对社会的意义非常大。

    “法无定法,非法法也”。法律的形成有一个过程,社会的自然法则形成的法律才是合乎道德的。起初,人们循规蹈矩依法行事,社会再往前进一步呢?将来没有法律的约束,社会生活也能和谐有序地进行,这就到非法即法的境界了。比如儿子比父亲小,肯定要管父亲叫爸爸,并且要孝顺父亲,不用形成法律,这就叫非法法也。这是一种常理,一种自然而然的道德规则。如果有人说我比我爸爸大三岁,那就荒唐了。如果再立个法,父亲必须孝顺儿子,就更荒唐了。不要以为这种颠倒是不可能的,如果在社会失序、价值混乱的时代,掌权者说因为父亲守旧,儿子年轻有开创精神,父亲听儿子的才能进步,才能过上幸福生活,所以父亲要孝顺儿子。尽管是诡辩,但“公说公有理,婆说婆有理”,还是可能立起这个法来的。这种法律起初有效,但一段时间以后,会发现儿子确实不如父亲,父亲就是父亲,儿子就是儿子,还得归位,回到这个常理上来。这时,原先的法律就失效了。

    法律是道德的底线,法律越宽泛,道德就越宽泛,法律越狭窄,道德就越扭曲,社会也越专制。我们说西方国家是法治国家,但是我们没有看到他们的法制是建立在很宽泛的道德基础之上的,信仰、道德层面对人们的约束力都要比法律大十倍、百倍,人们并不是靠法律来维护秩序,法律是悬在空中的达摩克利斯之剑。在西方国家,死刑犯很少,出点事就成了新闻。他们有法,但很少用到它,人们也很少越出道德的底线去触犯法律。即便审判定罪,也是由老百姓组成陪审团,依据他们所知的常理来定罪,而不是专业法官依据法律来定罪。这就叫法自理出,理自事出。

    法律以法理为基础,和宪法是不同的。宪法是全体人们的意志的体现,保护所有人的利益,只能是宽松的,模糊的,抽象的;而法律可以是部门法律,体现一部分人的意志,也可以是多数人的意志甚至是绝大多数人的意志。部分人的意志甚至多数人的意志形成法律的时候,常常违背宪法,因为宪法是全体人们的意志的体现。

    比如杀人犯,他的一些意志也体现在宪法里,杀人犯可以被判刑、被枪毙,但是绝对不可以被虐待被侮辱。这就是宪法和法律的区别。部分人和绝大多数人的意志可以形成法律,但不能违背宪法,不能很明显地较大范围地侵犯宪法。其实很多法律都违背了宪法,否则为什么设有宪法法院呢?宪法是大家都拥护、都认可的,在宪法之下制定部门法律、多数人的法律的时候,不能违宪或不能明显的违宪。但是由于法律与部门利益紧密相关,所以部门法常常违背宪法。

    在一个专制的国家里,部门法律常常违宪,专制宪法也往往被架空。因为专制宪法不是共和宪法,专制宪法不过是扩大了的帮派利益,那么其下派生的部门法,也就是部门利益的体现了。其实专制社会没有必要去立宪。所谓宪就是“限”政,限制行政权、立法权、司法权,限制部门法,这才是宪法。专制需要什么宪法?专制需要的是权力无限大,需要的是英雄强权,根本就是无法无天。

    美国的宪法是具备共和宪法精神的。宪法精神就着眼于目标正义,它基本上是宽泛的、抽象的、形而上的东西,体现的是目标正义、以人为本。法律则以程序正义为主,体现的是路径、过程、行为正义,目标是为宪法服务。立宪需要公投,法律则由立法机关制定。这就是宪法和法律的区别。

    4、建议出台《临时乡村法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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